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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怎么判斷
時間:2024-08-21 16:16:24 來源: 作者:
對于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其判斷主要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履行狀態(tài)以及破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下是對此問題的詳細分析:
一、判斷標準
合同履行狀態(tài):
首要判斷標準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履行狀態(tài)。如果合同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由雙方當事人完全履行完畢,即不存在任何未履行的義務,那么該合同即被視為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
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管理人主要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這一條款明確指出了管理人行使解除或繼續(xù)履行權的條件,即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
因此,對于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并不享有解除或繼續(xù)履行的權利,因為該合同已經不具備待履行的條件。
二、具體判斷方法
審查合同履行情況:
仔細審查合同文本及相關的履行憑證,如交付單據(jù)、付款憑證等,以確認合同雙方是否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各自的義務。
對比破產申請時間:
將合同的履行完畢時間與破產申請的受理時間進行對比,確保合同的履行是在破產申請受理之前完成的。
考慮合同性質:
對于不同類型的合同,其履行完畢的標準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在雙務合同中,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履行完畢各自的義務;而在單務合同中,則可能只需一方當事人履行完畢即可。
三、結論
如果合同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由雙方當事人完全履行完畢,那么該合同即不屬于《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八條所規(guī)定的待履行合同范疇。因此,管理人無權對該合同行使解除或繼續(xù)履行的權利。同時,合同相對方也不應因破產程序的啟動而受到影響其已經獲得的合同權益。
四、注意事項
在判斷合同是否履行完畢時,應嚴格遵循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確保判斷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對于存在爭議或模糊不清的情況,可以尋求法律專業(yè)人士的幫助或咨詢相關機構以獲取準確的判斷意見。
綜上所述,對于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的判斷主要基于合同履行狀態(tài)和法律規(guī)定兩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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