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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時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時間:2024-01-04 15:12:29 來源: 作者:
在勞動法框架下,用人單位在特定情況下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這些情況主要包括:
首先,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雙方自愿的決策,旨在平衡雙方利益。
其次,如果出現(xiàn)以下情況,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5.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例如: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訂立合同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
對于大規(guī)模裁員或需要裁減人員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也做出了規(guī)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除了以上情形,還有一些其他情況也可能導致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例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決定提前解散等。這些都是為了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關系,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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