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在實際生活中屢見不鮮,這主要是由于建筑工程分包過程中產生的混亂所導致的。在處理這類糾紛時,財產保全這一法律程序顯得尤為重要。它不僅關乎到當事人的利益,更關乎到整個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本文將詳細闡述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特點,以及財產保全在其中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與普通民事糾紛相比,具有其獨特性。首先,法律關系復雜是這類糾紛的主要特點之一。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建筑工程制度的運行混亂,違法發(fā)包、分包、轉包、掛靠等現(xiàn)象屢禁不止。盡管我國已經制定了嚴格的建筑工程法律制度,但在執(zhí)行力度上卻顯得力不從心,違法現(xiàn)象仍然普遍存在。在我所處理的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嚴格按照我國建筑工程法律制度執(zhí)行的工程寥寥無幾。
其次,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對法官和律師的專業(yè)性要求極高。這類糾紛不僅涉及到大量的建筑法律、法規(guī),還涉及到非常專業(yè)的建筑工程施工問題。對于那些不熟悉建筑公司運作、建筑施工以及未辦理過大量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官和律師來說,要精確找到問題的癥結是極具挑戰(zhàn)性的。
再者,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證據繁多,往往涉及招投標文書、施工合同、監(jiān)理日志、施工日志、索賠和簽證函、會議紀要等多個方面。這些證據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是判斷各方責任的重要依據。
此外,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標的額相對較大,這也是其不同于普通民事糾紛的一個顯著特點。這不僅增加了案件的復雜度,也使得當事人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損害。
在處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過程中,往往會遇到一些難題。首先,由于普遍存在的違法發(fā)包、分包、轉包、掛靠等現(xiàn)象,工程款經常被惡意拖欠,層層盤剝。這導致了許多實際施工人在工程款到達手中時已經所剩無幾,甚至根本不知道向誰主張權利。
其次,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案情復雜、證據繁多,許多法官和律師對此類案件持有回避態(tài)度。他們缺乏專業(yè)的知識和經驗,往往難以精確地找到問題的核心。此外,一些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為了方便自己,經常采用以鑒代審的方式,將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作為判決的主要依據。這種方式不僅費用高昂,耗時耗力,而且未必能得到原告滿意的結果。對于原告來說,這些都是額外的成本,而遲來的正義則可能失去其應有的意義。
更為嚴重的是,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周期較長,給惡意方轉移財產提供了機會。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可能會先行轉移財產,導致原告即使贏得訴訟也無法獲得實際的賠償。如果再遇上法院怠于執(zhí)行的情況,勝訴的一方可能會面臨判決書變成空頭支票的困境,法律的公信力受到嚴重損耗。
基于以上原因,我在代理標的相對較大的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時,原則上都會建議原告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有兩個步驟:首先,向法院提供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戶、房產登記信息、車輛登記信息等。一旦法院查實這些線索,就可以對這些財產進行凍結。如果對方是公司,建議向法院申請凍結其基本賬戶,因為基本賬戶中往往有用于招投標的現(xiàn)金流。同時,凍結基本賬戶也會給對方帶來信用度下降的威脅。這些措施都是非常有效的。
第二個步驟是申請人需提供與保全額度等值的擔保。以四川為例,成都的法院接受銀行保函、銀行存單以及經過評估的房屋作為擔保。只是評估后的房屋會打一定的折扣,不接受擔保公司的保函和車輛擔保。其他地級市法院則接受擔保公司的擔保,但申請人仍需提供一部分財產作為擔保。如果申請人沒有足夠的財產提供擔保,可以尋求親朋好友的幫助或者與專業(yè)的擔保公司合作。
一旦被告的財產被法院保全后,官司基本上就可以終結了。因為大量的建筑工程合同糾紛起因都是惡意拖欠工程款。一旦被告的財產被保全后,他們通常不會再與原告糾纏下去,畢竟訴訟也需要耗費他們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在我的代理案件中,被告的財產一旦被保全后,最終都主動、及時地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這充分說明了及時、有效的為當事人爭取利益是恪盡職守的律師的重要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