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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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人之心不可無,如何應對破產解除權的濫用?
時間:2021-07-03 17:05:16 來源: 作者:
破產申請流程的主要目的,是使以債權人為主的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得到公平的滿足。同時,破產申請流程本身還具有使債務人獲得經(jīng)濟上更生、復蘇的目的??墒怯捎谄飘a申請流程的一些保護性功能以及一些“特權”,總有一些人想利用這些“漏洞”來滿足自己的私益而置其它人的利益于不顧。比如近期浩云律所代理的一個企業(yè)破產就頗具代表性。
馬先生經(jīng)營著一家從事家用紡織用品制造的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2017年2月15日,為了擴大經(jīng)營需要,與另外一家從事該行業(yè)的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雙方約定乙公司將一處組裝車間(建筑面積3240平方米)出租給甲方,每十年租金為1544400元,廠房租賃期為二十年。合同簽訂后,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十年)的租金并交付了上述車間。
2018年1月21日,乙公司申請破產重整。2018年4月22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廠房租賃合同》已解除;此外還要求甲公司立即騰退租賃廠房并支付至實際騰退之日止廠房占用費。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七條支持了乙公司的訴訟請求。
馬先生拿到判決書后,心有不甘。畢竟已經(jīng)投入很多基礎性建設的資金,況且還先行支付了十年的租金,這下一搬走,損失巨大。馬先生覺得這份判決很不公平,于是咨詢了律師尋求幫助,浩云律所的王律師在了解案情后認為:
首先,租賃合同標的系不動產,應區(qū)別于破產程序中的其他合同(如買賣合同等),在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即使破產拍賣,也不影響買受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租賃合同的存在不會對破產拍賣存在影響,應當根據(j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京高法發(fā)[2007]168號)規(guī)定,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guī)定,而不是解除合同。
其次,甲公司享有對租賃房產的優(yōu)先購買權,如解除合同,將剝奪法定的優(yōu)先購買權。
最后,破產清算律師還通過當事人了解到乙公司在拿到判決書后,準備將該房屋租給另外一家公司來收取更高的租金?!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八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廣大債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意在保證破產財產在拍賣中可以獲得最大的利益,而乙公司卻利用該條規(guī)定來解除原先簽訂的租期較長、租金較低的合同,不但提前收回租賃廠房,還可以獲得額外的租金利益,明顯是想從其破產中獲得利益,實在有違誠信原則。
在專業(yè)清算律師的建議下,馬先生立即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的審理下,法院采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法院認為:“任何人不能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獲得利益”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乙公司自己經(jīng)營不善,造成瀕臨破產,給他人造成種種不便和損害并還想從破產程序中獲利,有違公平原則,遂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并駁回了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雖然本案在專業(yè)清算律師代理下取得了滿意的結果,但是還是要告誡廣大的經(jīng)營者,市場上想損人利己的人不在少數(shù),切忌要時刻提高警惕,遇見糾紛時應第一時間咨詢破產清算律師,切忌錯過時機而后悔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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