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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是什么?
時間:2024-07-17 10:56:38 來源: 作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是一年。這一時效期間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來確定的。具體解釋如下:
一、時效期間的起算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仲裁時效期間開始起算。
二、時效期間的中斷與重新計算
在一年時效期間內,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那么時效期間會中斷。一旦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會重新計算。這意味著,如果當事人在時效期間內采取了某些行動,如協(xié)商、調解等,時效期間會因此而重新起算。
三、時效期間的中止與繼續(xù)計算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那么時效會中止。當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時效期間會繼續(xù)計算。這為那些因客觀原因無法及時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提供了一定的保護。
四、特殊情形的處理
對于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的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然而,如果勞動關系終止,勞動者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這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能夠隨時主張自己的勞動報酬權益。
五、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及其計算方式、中斷和中止的情形。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當事人可以通過主張權利、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同意履行義務等方式導致時效中斷并重新計算;同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無法在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的,時效會中止并在原因消除后繼續(xù)計算。對于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的爭議,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仍可提出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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