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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糾紛,約定解除權(quán)就不用賠償損失?
時間:2020-08-19 14:24:42 來源: 作者:
合同對于市場經(jīng)營者并不陌生,但是各種各樣的條款卻讓很多經(jīng)營者不知所措。比如浩云律所近期代理的一件租賃合同糾紛,當事人就差點因為不引人注意的一個條款而損失巨大。
劉先生準備餐飲經(jīng)營并加盟了一個著名品牌,為此劉先生選定了一家店面準備租賃。在協(xié)商后,劉先生與李先生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劉先生承租房屋開辦餐館,約定租期20年,同時約定一方單方終止合同,應(yīng)提前一個月通知,并以1個月房租為標準支付對方違約金。誰知還未經(jīng)營一年,李先生通知劉先生,按照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權(quán)要求解除合同,并按照約定支付1個月違約金。劉先生接到通知后大驚失色,如果按照合同約定,雖然可以獲得一個月的租金賠償,但是根本不足以彌補劉先生為此投入的大量裝修、宣傳等人力和物力投入。當初因為信任對方而未對合同詳細審查,難道現(xiàn)今只能為此買單嗎?劉先生帶著試試看的心態(tài),咨詢了浩云專業(yè)合同律師。
一、此條款是否為單方解除權(quán)?
“一方單方終止合同,應(yīng)提前一個月通知,并以1個月房租為標準支付對方違約金。”的約定,表面上看是賦予了單方解除權(quán),其實不然。因為從整個合同內(nèi)容上看,既然租賃合同約定租期20年、限定餐飲經(jīng)營,此為長期租約且租賃目的明確。那么從雙方簽訂合同的本意來看,必然不會賦予單方任意解除權(quán),否則劉先生為準備長期餐飲經(jīng)營投入的人力、物力、宣傳等投入必然會遭受巨大損失,不符合一般人簽約的本意。所以,該條款
不能看做是雙方約定的單方解除權(quán),而是應(yīng)當看做對合同履行中違約責任約定。
二、解除合同是否只需要賠償一個月租金?
合同約定違約需要支付一個月租金,此可看做約定違約金。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兩種。當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守約方有權(quán)利請求增加違約金,也就是按實際損失賠償。因此,如果對方解除合同,那么劉先生可以要求對方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同時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條的規(guī)定,要求對方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三、劉先生該如何應(yīng)對?
1、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
雖然解除合同可以得到賠償,但是對于劉先生來說,繼續(xù)履行合同顯然是最好的。根據(jù)上述分析,對方并沒有合同約定的單方解除權(quán),如果沒有其它正當理由,對方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即使訴至法院也不會獲得支持。
2、要求對方賠償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
如果雙方互相信任的基礎(chǔ)破壞后對劉先生的經(jīng)營有影響的話,劉先生也可以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賠償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實際損失包括投入的裝修、宣傳等人力、物力投入,可得利益損失是劉先生在繼續(xù)履行合同下可得的經(jīng)營利潤。
最終,本案在浩云律師的代理下,劉先生選擇了繼續(xù)履行合同,對方訴至法院解除合同也未被法院支持。本案也提醒各位市場經(jīng)營者在簽訂合同時需特別小心謹慎,很多人喜歡在合同中打擦邊球以期望獲得不當利益,在涉及重要合同時最好還是需要專業(yè)人士幫助審核下才比較穩(wěn)妥。更多合同糾紛法律咨詢,請咨詢在線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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