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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公司章程存在的三大法律問題
時間:2016-12-20 17:18:13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作者:管理員
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法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jīng)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具有約束力。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然而就是這樣一份極其重要的法律文件,目前90%的公司章程都是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因此,目前90%的公司章程中存在著如下3大法律問題:
問題之一
是公司章程大量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guī)定,沒有根據(jù)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章程條款,對許多重要事項未進行詳細的規(guī)定,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強,制定出來后往往被束之高閣。
問題之二
是公司章程有些條款的內(nèi)容明顯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剝奪或者變相剝奪股東固有權的情形,對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誠信義務強調(diào)不夠,對公司管理層權限邊界界定不夠清晰,不能有效地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往往給公司的正常運作帶來許多不利的影響。
問題之三
是絕大多數(shù)公司章程幾乎是一樣的,差異只是表現(xiàn)為股東的姓名、住所、資本規(guī)模等方面,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文字以及通過這些文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機制幾乎沒有任何差異,千篇一律。這一問題的出現(xiàn),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各個公司的章程都在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guī)定所導致的。
公司章程的上述問題,使得本來非常重要的自治機制,在面對公司與股東的爭議、股東之間的爭議、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的爭議時形同廢紙。公司章程幾乎發(fā)揮不了任何作用,反過來又強化了人們的對章程的不正確的認識。
下面,通過公司法賦予公司章程可自由約定的事項談談解決方案,下述這8點均可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約定:
1、股東持股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對于該問題,公司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約定,但司法實踐已經(jīng)認可上述約定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
案例鏈接:深圳市啟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鄭州國華投資有限公司、開封市豫信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珠??泼澜逃顿Y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案----(最高人民公報案例:(2011)民提字第6號判決書)
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數(shù)額和持有股權比例應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股東持有股權的比例一般與其實際出資比例一致,但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內(nèi)部也可以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這樣的約定并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xiàn)。如該約定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屬有效,股東按照約定持有的股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分紅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3、表決權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42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可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時的剩余股東同意權、優(yōu)先購買權
我們知道,侵害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設置剩余股東同意權、優(yōu)先購買權等制度進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對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權自由轉讓兩種價值理念的平衡。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實踐中公司情況千差萬別、公司參與者需求各異,需要更多個性化的制度設計。欲順應此種實際需求,法律需減少對公司自治的干預,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自行設計其需要的治理規(guī)則。因此,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場合,允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讓股東與剩余股東間二者的利益分配。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jīng)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6、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可以書面形式行使股東會職權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37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十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7、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約定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41條第1款: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8、公司章程對公司董、監(jiān)、高轉讓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法條鏈接:《公司法》第141條第2款: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nèi)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nèi),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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